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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医生抗疫期间死亡,医院拒绝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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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朱某退休后与被告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被返聘回被告单位从事麻醉工作,并作为承德市“雨润工程”医院帮扶人员下派到某县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蓝旗营卫生院)负责医疗帮扶工作。年4月14日,朱某在卫生院负责新冠疫苗接种的指导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但因疫情接种工作繁忙,医院治疗,耽误最佳治疗时间,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拒绝赔偿,死者家属起诉到法院。


  医院说,朱某是我院退休返聘人员,双方系劳务关系,朱某死亡系自身疾病造成的结果,与其工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所患疾病并非急病,不是由于工作繁忙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要求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朱某生前为被告麻醉科医生,于年7月份退休。年8月1日朱某与医院签订《医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聘用朱某从事麻醉科工作。因“雨润工程”精准帮扶支援蓝旗营卫生院,被告与蓝旗营卫生院签订帮扶协议书,期间为年4月16日-年4月15日。朱某返聘后被派往蓝旗营卫生院从事帮扶工作。年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开始全面实施疫苗接种后,朱某在蓝旗营卫生院负责疫苗接种后的留观工作,每周一到周五在蓝旗营卫生院工作,周末休息。根据蓝旗营卫生院提供的年4月11日-年4月15日新冠疫苗接种工作登记记录显示,接种剂次每日-次不等,其中4月14日为接种剂次。年4月15日朱志合感觉身体不适,经蓝旗营卫生院化验出血小板急剧减少(原告于年5月19日打印检查报告记载血小板数目为7,参考值为-)。朱某坚守工作岗位,至4月16日早晨离开蓝旗营卫生院,于当日上午9:30-11:00时为某县半壁山中心卫生院进行“气管插管术”专业知识讲解,当日下午回到兴隆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年4月17日下午朱某经CT检查右侧颞叶脑出血,出血量约40毫升,根据病情需要于当日转医院(医院)住院治疗。朱某住院期间,承德日报于年4月30日刊发了《新冠疫苗接种一线医生朱某——用医者仁心守护生命的光芒》一文,对朱某的事迹进行了报道。医院住院期间,病情未能好转,于4月23日转入ICU治疗,曾心脏骤停进行抢救,后发展到深度昏迷状态,于年5月3日诊断为脑出血、脑疝、神经源性休克、急性肾损伤、肺炎等13项,医院出院转回医院住院治疗,至年5月13日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急性期、脑疝、神经源性休克、肺部感染、血小板减少症等16项,当日因脑出血、脑疝死亡。原告主张朱某死亡的经济损失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00元,丧葬费39,.00元,医疗费(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90元,护理费13,.00元,营养费.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90元。另查明,朱某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多次获得表彰、嘉奖和荣誉称号,年6月被医院聘为麻醉科学科带头人,主持的镇痛泵持续泵入曲安奈德治疗老年性腰椎管狭窄症的临床研究获得承德市科学进步三等奖。


  本院认为,朱某在退休后与被告签订返聘协议书,双方依法建立劳务关系。朱某接受被告安排,在蓝旗营卫生院进行帮扶工作和新冠疫苗接种工作期间,出现血小板减少症状,医院住院治疗,发展为脑出血、脑疝,经医治无效死亡,对此后果的发生朱某本人和被告均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朱某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在所从事的领域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在退休后没有退岗,接受被告的返聘和工作安排,支援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特别是面对全球肆虐的新冠疫情,积极投身于防疫工作,毫不顾惜个人身体,克服自身疾病痛苦,按照工作安排认真开展工作,其精神是值得弘扬的,其家属应当得到精神安慰和经济补偿;虽然在朱某住院当日去半壁山卫生院做技术知识讲解不是被告安排的工作范围,但从中也可以看到朱某对医疗事业的热爱和基层医疗工作的大力支持,是其医疗事业上的最后一课,其受众将终生难忘,其精神也值得褒奖。通过对其家属在经济上进行补偿,不但能够在精神上抚慰生者,符合党和国家关心、关爱抗疫一线基层工作者的政策,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能激励人们向勇于担当作为、爱岗敬业、不畏困难的先进同志学习。需要说明的是,对朱某死亡进行补偿,是在抗击新冠疫情的特定背景下,基于特定国际、国内、社情环境发生的特例,不具有普适性,同时朱某毕竟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对原告的补偿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社会发展状况和原、被告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对此本院酌定由被告给予原告40万元作为一次性经济补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晓云、朱林、温秋连人民币40万元作为一次性经济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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