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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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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承德市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市*字[]号)规定,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发放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年8月31日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劳动保障事务站登记备案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省其他市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人员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为准,可享受补贴。

2、毕业两年内的(年及以后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可享受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职业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劳动报酬不固定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具体指以下三种人员:

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家*服务、老年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

2、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

3、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雇用3个月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以下人员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被用人单位雇用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3个月以上人员;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从事出租车营运人员。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高校毕业生持普通高校毕业证和社会保障卡;其他人员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

3、灵活就业备案手续(以社区登记结合录入数据库为准);

4、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等材料;

5、灵活就业证明(证明需留联系人有效电话,就业地居委会核实盖章后有效)。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核实。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应严格审核其是否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期限,对弄虚作假的取消以后申请补贴资格,对经办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符合条件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按社平工资或低于社平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每月元/人(按社平工资60%缴纳养老保险的每月补贴元/人)补贴,医疗保险每月元/人补贴。单笔仅申报养老或医疗保险或单月申报同样视为已补贴一年。对于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的,补贴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次月开始计算,认定前的失业期间不属于灵活就业,不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初次申报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延长至退休)。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对于本年度灵活就业不足12个月的,按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期限给予补贴,不足一年按已补贴一年计算。

申报灵活就业,一律在办证地申报,不得跨街道、跨县区申报。办证地社区、街道应严格审核,不得拒绝受理。

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期限为9月15日至10月19日,逾期不申报,不再进行补办。

特此通告。望互相转告。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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